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保障采购质量,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学院采购项目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论证审批,并严格按照审定的预算执行。凡属学院重大的采购项目须经过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由学校实行集中采购;对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学院实行分散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校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主要由学院后勤管理部负责实施;较小金额的分散采购项目可由承办项目的各分院、部门(单位)在学院后勤管理部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第七条 采购工作应采取规范的集体行为,避免个人违规操作。
第八条 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院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和协议采购几种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采购部门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部门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部门公开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是指采购部门对公开邀请的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是指采购部门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6.协议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对通用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规定或通过公开招标择优定品牌、定价格(优惠比例)、定服务、定期限和定协议,向定点的供应商购买的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5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各使用分院、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按程序提出采购申请,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经院务会议同意,送校公共事务管理处及物资采购中心按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各使用分院、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或实际需求按程序提出采购申请,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上报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在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指导下组织采购。须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分散采购记录表》,报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公示。
第十二条 申购总值在5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或虽总值在5000元以下,但单价在500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各使用分院、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或实际需求按程序提出采购申请,交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统一报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申购总值在5000元以下并且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等的采购程序:由各使用分院、部门(单位)按程序提出采购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在资产管理部门管理、指导下,由各使用分院、部门(单位)组织2人及以上负责实施具体采购工作,并须做好采购活动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设备物资、工程、服务等项目的验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金额在2万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凭正式发票并经采购人、保管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采购金额在2万以上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凭经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公示确认的《浙江师范大学分散采购记录表》和正式发票,并经采购人、保管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其中设备物资还需将《仪器设备建账验收单》,一并交资产管理部门报销审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的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