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分院、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现将2017年度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发放对象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满三十周年的教师。
二、任教年限的计算
任教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的足年计算。
三、申报材料
请各分院、各部门及时传达本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见附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并于6月22日前将申请表和1寸证件照一张交至人事部,联系人:陈美佳,联系电话:82298536。
人事部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