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校内横幅、广告牌等宣传物的有效管理,营造健康文明、整洁有序、格调高雅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内环境宣传物包括:在校内所有公共场所(含校门口)悬挂横幅、放置广告牌、张贴海报以及布置彩旗、彩条、充气式宣传物(气球、拱门等)等。
二、校内悬挂横幅、放置广告牌等宣传物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党建工作部为主管部门(其中室外张贴物由团委统一管理);保卫办等相关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横幅、广告牌、张贴物进行监督管理。各单位楼前的横幅悬挂、广告牌放置由各单位自行审查内容、控制数量。
三、横幅、广告牌、张贴物必须按照登记审批的内容制作,在批准的时间、地点悬挂、放置、张贴。严禁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及设置其他宣传物。
四、室外各横幅、广告牌等宣传物设置的时间最长为7天,期满后由各单位自行清除。
五、厉行节约,不搞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横幅和广告牌数量,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审批一条横幅或一块广告牌,校级及以上重大活动方可在主干道悬挂横幅。除特殊重大活动和不能用投影仪的场所外,校内活动一律不得制作喷绘背景墙,室内活动场所不挂置横幅、不摆放鲜花。非学校重大活动,校门口不得放置广告牌等宣传物,校内不得设置彩旗彩条以及充气式宣传物。
六、横幅、广告牌、张贴物等宣传物的内容要积极健康,主题突出,用语规范、准确。校园各主干道不允许出现商业性的横幅和广告牌。
七、任何未经党建工作部(团委)审批擅自悬挂、放置的宣传物或未按规定随意悬挂、放置宣传物的单位,党建工作部(团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违反法律的,由设置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党建工作部。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下载:广告牌审批表.doc
横幅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