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者:财务部        发布时间:2021-01-05        供稿单位: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文

 

浙师行知财〔20211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关于印发

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202111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能,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及《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通过一定程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材料、食品、图书、教材、药品、用品、计算机成品软件、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学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智能化安装、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安保、维保、工程服务类、印刷、设计、会议培训、中介服务、租赁服务等。

具体项目的归类以《浙江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准。

第三条 凡使用学院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除涉密项目和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使用单位为采购项目需求单位(或个人)。项目管理部门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范围按学院部门职能划分,其中教学类采购项目由教务部归口管理,工程及行政类采购项目由公管部归口管理,纵、横向课题采购项目由科社部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院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六条 学院应当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与管理机制,实现采购与管理相互分离。

第七条学院采购工作应全面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完善采购审批流程,杜绝无计划采购、超预算采购等各种违规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采购管理工作,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政办(含纪委、审计)、教务部、财务部、公管部、科社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院采购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研究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采购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汇报;

(四)其他需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

第九条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挂靠财务部,具体负责学院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院有关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编报学院年度采购预算;

(三)受理集中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及委托采购;

(四)负责抽取采购评审专家;

(五)负责与政府及上级采购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六)负责管理采购(招标)代理公司及受理供应商投诉;

(七)负责分散采购公示;

(八)完成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院采购中心是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机构,挂靠公管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采购工作流程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编制各类采购文件并组织实施采购

(三)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

(四)负责采购合同模板制定、审核、送审与备案;

(五)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备案和归档立卷;

(六)负责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七)负责审核、管理采购(招标)代理公司的标书、合同等采购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与审批;

(二)负责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购置需求论证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批;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三)负责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监管和验收管理;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监管、验收及后续管理;

(四)负责归口项目质量保证金管理。

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采购项目立项审批、论证、合同监督和验收管理的细则。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采购预算编报;

(二)负责采购项目前期资料准备,提出采购申请;

(三)负责提供采购项目需求,确认采购文件的内容;

(四)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

(五)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并履约;

(六)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七)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采购现场监督员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特聘,对学院集中采购活动现场工作情况进行复核监督、记录,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采购现场监督员应了解掌握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含磋商、谈判、询价小组)成员由使用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及达到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在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执业资格。遇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方式

第十五条学院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下列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一)纳入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其中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院归口管理部门采购。

第十六条 学院集中采购范围内,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采购,其余项目由学院采购中心、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般向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备后,由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织组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集中采购可依照相关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卖场、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电子卖场是指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在线询价、反向竞价以及在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订购的采购方式。

(八)网上竞价是指对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备在“浙江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竞价网”通过“竞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招标方式为主要采购方式,当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可在符合条件情况下采用其他方式。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学认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预算20万元以内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预算超过20万元的需经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审批,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七)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除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实行电子卖场采购,部分无法实行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除外。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预算在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无法实行电子卖场采购的可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第十九条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的采购机制,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采购。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耗材及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由科研团队分散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分散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可通过网上竞价、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工程类项目可通过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额工程竞价系统竞价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编制年度采购预算。采购预算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费主管部门落实经费,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经学院同意。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其中单项采购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能进行采购。情况特殊,确需采购的,应经过相关程序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其中未列入采购预算且单项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经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追加采购预算,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方可追加采购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明确立项依据、资金来源、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项目管理部门采购立项的审批意见等。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加强采购的前期论证,对于采购预算单价1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对于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进口产品(经全省统一论证的除外)、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并按规定公示。

第二十三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任务书,由采购中心、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其中已列入学院年度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且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无须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中心凭使用单位采购申请表实施采购。

采购中心不得改变采购方式,因情况特殊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采购中心签署意见后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更改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任务书或采购申请表受理采购项目,会同使用单位按有关要求完成采购。

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或者采购方案较复杂,编制采购文件有困难的项目采购文件发布前,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采购中心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单位)成立采购小组实施采购,采购小组至少有3人以上,且组长应为浙江师范大学或学院在岗人员。对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无法通过电子卖场或网上竞价采购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部门(单位)要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做好采购活动的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学院将定期检查各部门(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和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公开招标成本较高的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要求通过跟标()采购、委托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等方式简化采购程序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其中跟标(单)采购项目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跟标(单)项目仅限于浙江师范大学近6个月内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

(二)被跟标(单)项目的采购结果符合使用单位采购需求、中标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而且采购项目内容和需求基本相同、采购数量和金额均不超过需采购项目。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及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

学院集中采购的项目需要订立合同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起草合同,交由采购中心审核,完成合同审签程序后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中心负责合同起草的指导、审核和归档立卷工作。

分散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合同的,由各使用单位完成采购合同的审核、订立、登记、备案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工程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工程量,且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项目管理部门须经集体决策或论证后,方可签发工程联系单。

货物类项目因设备停产、缺货等确需变更合同,且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须在不低于原合同技术要求或规范的前提下,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变更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项目管理部门会同采购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党政办(纪委、审计)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或签订补充合同。需要上级审批的采购项目进行追加调整前需经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以“服务”为标的的采购合同,合同到期后,供应商能严格履行合同,市场变化不大的、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原采购合同中明确可以续签的前提下,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续签合同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单一来源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及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经使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采购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一致同意,报学院同意后,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已签约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三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技术专家和使用单位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验收组成员总数的2/3

分散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出具验收意见和结论并签字,并作做好备案和归档工作。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根据合同法规定作出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和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支付采购款项前,应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采购项目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后付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经费审批人所在部门负责采购项目款项的支付,付款人凭发票、合同、采购申请表、采购任务书、固定资产入库单等材料,按照学院财务报销相关规定,提交财务部办理支付结算手续。

采购预算2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需要附采购合同或分散采购记录表进行财务结算。

工程类项目支付结算款需依据《浙江师范大学基建和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及学院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竣工结算审定单。

第三十六条 未列入采购预算和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进行采购的,学院不予付款。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购过程中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进口设备和工程项目等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采购有困难的,可以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0%比例的预付款或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其他因特殊情况需付一定比例预付款或预付款超过50%比例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在采购申请中注明,由项目管理部门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院采购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学院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党政办(纪委、审计)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一条采购中心发现使用单位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应当建议其更改。如拒不更改,视情况中止采购,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报。

第四十二条 采购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学采购活动的业务类投诉,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由学院纪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采购中心与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其他违反学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2年之内,不得参与学的采购活动;给学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向学院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学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严重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秩序的,除按合同约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13年内不得参与学的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按时履约;

(二)将采购合同转包;

(三)项目验收不合格且不愿整改;

(四)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五)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

(六)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以次充好且无法整改。

第四十八条 属于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所列情形而被列入禁止参加学采购活动名单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建档,并通知采购中心实施。

第四十九条 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并提交省政府采监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三)收受采购当事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学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采购申请表.docx附件2: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采购任务书.docx附件3: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doc附件4: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会议培训联系单(模板).doc附件5: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分散自行采购记录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