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关于印发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发布者:财务部        发布时间:2024-03-13        供稿单位: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文

 

浙师行知财〔20243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关于印发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202438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的程序,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维护学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院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应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学院年度预算方案中确定的经费额度进行控制,不得超预算列支和无预算项目列支;确因专项工作需要开支的,应该根据经费额度提交学院研究决定或由学院预备费列支,并经过或补办预算调整程序。

第三条 经费支出必须遵循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学院所有经费的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纳入学院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包括部门经费和项目经费。部门经费指以二级学院、部门为单位管理及使用的经费;项目经费指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等项目负责人管理及使用的经费。

第二章 支出主要内容

第六条 所有经费的支出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工资福利支出须在工资福利预算项目、实行二级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或其他按规定可以开支的项目中列支。

第八条 购买商品和服务支出中达到规定采购金额或符合集中采购目录的应该在支出前履行规定的采购手续,需要签订合同的应该按程序签订采购合同。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药品和化学品、气体、生物制剂、实验动物等涉及安全的物品需要同时提供资产入库的相关凭证。其中图书的购置按照相关图书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购买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资料讲义和专用材料,需要提供销售方出具的明细清单(如电脑小票等),手工填开的明细清单需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委托业务费报销时,一般需提供委托合同。出版费的报销需提供出版合同,若图书未出版,应先办理借款手续,待出版后办理报销。会员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费缴纳通知。

第十二条 学院职能部门组织评审开支的评审费,按照学院人事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列支。项目经费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评审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差旅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单,会务费的报销需提供会务组织方盖章的会议通知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按照《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文件规定执行,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出国任务审批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举办会议的费用报销时应符合学院采购管理规定,须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议程、到会人员签到表及其他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手续等。

第十六条 组织培训的费用报销时应符合学院采购管理规定,须提供培训通知、培训日程安排、培训人员名单及其他与培训有关的各项手续。外出参加培训的,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参加收费培训,培训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办培训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综合定额标准。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的培训,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应按照相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销时须提供对方单位公函(或因公来访人员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

第十八条  水电费、电话费等采用委托银行扣款方式结算的公用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确认,登记。若发现金额有误或异常波动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并查明原因。

第三章 支出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经济业务事项结束时,业务经办人员应填制或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

(一)经办人取得的发票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纸质发票具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完整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票面内容书写完整,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等。所开票据抬头应为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3.以机制发票为报销凭据。多联复写发票以发票联为报销凭据。

4.大小写金额相符。

5. 无涂改、挖补、字迹不一致等现象。

6.无特殊情况,不得出现连号或故意拆分等情况,如有连号,将视同一项经济业务合并计算。

7.发票记载内容有误,退回原出票单位更正的,更正处应加盖原出票单位公章;发票金额有误,不能更正,必须重开。

(二)如发生发票遗失,由原出票单位提供存根联复印件且复印件上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视同有效发票由本人承诺未曾报销,且经“一支笔单独审批后予以报销。

(三)在开展学生活动时,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单笔金额在200元以下,可以填写无据支出证明单(附件1)进行报销。

(四)取得的国外票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财务部根据取得外币兑换单(如无外币兑换单,按照报销当日)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第二十条 经办人对取得的原始凭证按本办法的标准分类整理并填制报销单据,与出差有关的票据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他票据可以填写报销汇总单。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对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在每张原始凭证背后签注姓名,并将整理好的报销汇总单递交经费审批人审批。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经办人签名时,应当书写全名,不宜采用简写或其他无法识别方式书写。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批人需认真审核经济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并注明经费列支渠道;并对签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审批人签名时,应当书写全名,不宜采用简写或其他无法识别方式书写。

支出内容应与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学院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资金。

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携带经审批的原始凭证、报销汇总单据及其他需要事先办理的相关手续到财务部报销。除出国、读博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销外,原则上各单位应在经济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对于跨年发票,严格按照规定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业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承担以下职责:

1.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发票有权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相关手续;

2.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如非经费审批人签署的原始凭证、无效代理审批人或代理审批人超时限或超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等,有权不予受理;

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各项规章制度的经济事项,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或院领导报告,请示处理。

第四章 支出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结算、分级管理、权责结合、适当授权的管理体制。审批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审批职责,并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不得违规审批、超范围审批和超标准审批。

第二十六条 部门经费实行部门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其中党费由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可指定领导班子成员之一为一支笔审批人,但各二级学院、部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是本部门财务收支的责任人,即使其不是一支笔审批人,依然对本学院、部门的经济事项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设立与变更以各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或通知为准。项目负责人经费审批人一般不得授权。

第二十九条 每一聘期初始,各二级学院、部门须根据本部门行政领导聘任情况,出具一支笔审批人授权书,递交财务部作为一支笔的依据;因特殊原因变更一支笔审批人的,各部门须重新出具授权书。一支笔审批人外出或其他原因无法审批的,可以授权他人审批,但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有代理审批人的签名字样,注明代理审批人、代理审批范围、代理审批时限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同时加盖部门公章。授权审批责任由授权人与受托人共同承担。授权委托书自送达财务部之日起生效。受托人在受托期间不得再次授权。

第三十条一支笔及项目负责人自身发生的费用实行上一级或交叉审批制度。一支笔自身发生的费用,由上一级或本部门其他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自身发生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一支笔审批,若项目负责人本人为一支笔的,由上一级或本部门其他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涉及以下情况的,须同时履行相应审批后,方可报销。

1)发放院内人员劳务费的,除按规定可以开支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和实行二级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二级学院一支笔审批外,需经项目所在部门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公务招待费应在规定的项目内列支,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分管行政院领导审批。

3)二级学院、部门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应事先书面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报销时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院实行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制度。

(一)一次性支付在5000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20万元及以上的还须院长审批。

(二)以下资金的支付实行简化的审批流程,简化后的流程为:一次性支付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审签,一次性支付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签,100万元及以上的还须院长审签。

1.学院、部门经常性统一发放的工资及奖金、课时等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奖金、工作补贴等;

2.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常性统一发放的各类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辅导员和班主任津贴、教工伙食补贴等;

3.学院水电费、电话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公积金、社保费等办理过委托银行代扣手续,在学院账号统一支付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4.票据结报所需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

5.已经与对方签订有效经济合同,合同明确注明金额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款项;

6.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等作为支付依据,会议纪要金额与支付金额相符并一次性办结事项的款项;

7.横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公业务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转账的款项,需提供完整的信息,包括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用途等。

第三十四条 凡属于《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公务卡结算项目,应按照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在支付管理上视同转账结算。

第三十五条 现金支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工资、津贴、酬金以及国家规定的项目外,应当按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或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院无现金报账的规定,除小额劳务费(如数据采集劳务费、被试费)、无国内银行卡的国外专家劳务费可以打入经办人银行卡外,其余人员劳务费应该打入本人的银行卡,不得由经办人代领,打入本人的银行卡确有困难的,须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种借款,严禁个人用途借款。非学院聘用人员不能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非现金借款必须履行完采购等相关手续或有一定的付款通知。对现金借款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规定,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一次性借款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类经费支出的报销范围以各管理归口职能部门下发的相关管理办法为准;但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