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日常用车运行管理,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留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用车严格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六个不要’‘八个不准’的要求,遵循“公车要公用、公务要保障、用管要分离、管理要集中、监督要加强”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的用车范围包括校际交通用车、学院日常活动(会议)、重要活动(会议)、重要公务、重要接待、教学活动、疫情防控以及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等用车。具体指:
1.日常活动(会议),指由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日常活动和会议。
2.重要活动(会议),指由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类重大活动和会议。
3.重要公务,指学院领导外出参加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合作交流等公务活动。
4.重要接待,指归口于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的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5.教学活动,指学院教学、科研、学生实习实践等日常活动。
6.疫情防控,指预防控制师生突发疫情、发热、流感等。
7.突发应急事件处置,指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校园安全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以下人员来院活动的接待用车纳入保障范围:
1.上级部门、领导来院的检查组、督查组、调研组、巡视组、干部考察组等;
2.兄弟院校来院考察交流;
3.重要校友来访;
4.学院领导指示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的宾客。
第五条 取送机要文件资料、涉密载体、重要紧急文件材料用车。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二级学院确因公务活动,经审批后用车。
第七条 校园警卫巡逻、保障师生安全、处置校园内突发紧急事件、师生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用车。
第八条 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活动(会议)、重要活动(会议)、重要公务、重要接待等车辆的管理工作。教务部负责教学活动用车。校际交通用车、防疫应急用车、公务活动用车由公共事务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运行程序如下:
(一)校际交通用车
主要保障行知学院兰溪校区与校本部之间教职工正常教学用车,车辆为45座以上客车,由公共事务管理部统筹协调班次、时间及行驶路线等。相关费用由公共事务管理部按合同统一结算。
(二)防疫应急用车
主要保障住校师生发热送诊需要,确定一辆专用车辆,具体由疫情防控卫生技术组负责调度,且要求事后对车辆进行消杀,其他应急业务用途由党政办公室统筹使用。
(三)公务活动用车
1.网上预约。遵循“谁使用、谁审批、谁申请、谁负责”原则,用车单位应提前通过学院网上办事大厅向公共事务管理部提交预约申请,经部门领导及公共事务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由公共事务管理部统一安排。
2.预约回复。后勤集团根据“不固定车辆及驾驶员、先预约先派车、要事急事先派车”的原则,统一调配车辆和驾驶员,并将安排信息反馈至用车单位。
3.服务评价。用车服务结束后,用车人或用车单位须对驾驶员服务进行线上或线下客观评价。后勤集团对评价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4.费用结算。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应于学期初做好本学期公务用车费用预算,各部门、二级学院公务用车产生费用自行承担,每学期统一结算。学院其他公务活动用车费用由公共事务管理部统一结算。
5.应急用车可先口头申请,完成任务后补办手续。
第十条 普通公务出行鼓励公共交通(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出行。公务车优先保障学院重要的公务活动,如公务车辆无法满足各单位需求,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通过公共交通、校本部后勤车队或社会化等方式进行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台账管理制度,登记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IC卡加油、统一ETC卡收费、统一定点维修和统一办理保险等。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在无公务活动期间,必须停放到指定地点。非工作时间,为方便及时出车,值班车辆可由驾驶员临时停放在居住地附近。实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在节假日期间,除安排必要的应急值班车外,其他车辆封存管理。
第十四条 纪委办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财务部加强公务交通经费的预算管理,强化对公务交通经费使用的审核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