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各类储物仓库(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后勤、物资、档案、图书馆书库等集中储存物品的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所有永久性或临时性储物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储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仓库使用单位(部门)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仓库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仓库应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院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全院储物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仓库使用单位(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仓库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仓库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仓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仓库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仓库储存物品的性质、分类及消防要求,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二)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置初起火灾隐患。
(三)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
(四)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第八条 进入仓库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仓库设置与储存管理
第九条 仓库的选址、建筑结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仓库使用性质或违规搭建临时仓库。
第十条 仓库内物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灯具间距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十一条 库存物品应依据其火灾危险性和储存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分类存放。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必须存放在符合规定的专用危险品仓库,并严格执行双人双锁、领用登记等管理制度。严禁在普通仓库违规储存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 仓库内严禁存放与教学、科研、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
第十三条 仓库内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敷设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明火设备。库区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并做到人走断电。
第十四条 仓库及周边区域严禁烟火,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严禁火种”等标志。确需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第十五条 仓库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如喷淋)、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物品。灭火器应挂牌管理,标明型号、责任人、检查日期。
第十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完好有效。发现损坏、失效、挪用、遮挡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并维修更换。不得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学院安全保卫部应定期组织对仓库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五章 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员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重点检查: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
(五)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规定;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条 仓库使用单位(部门)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学院安全保卫部应每季度至少对重点仓库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当逐级报告,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整改。在隐患消除前,必须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章 宣传培训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仓库使用单位(部门)应对所有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灭火、疏散演练,确保其具备“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三条 仓库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程序、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物资等内容,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仓库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学院安全保卫部(或校园“88220110”)和119火警台报警,并利用现场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导致火灾隐患、发生火情或火灾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仓库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行知学院安全保卫部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