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公共事务管理部        发布者:公共事务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5-09-11        供稿单位:行知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加大学院固定资产的监管力度,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江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出售转让、变卖及捐赠等方式

二、根据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类别,教务部、财务部公共事务管理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部等为学院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具体分工如下:公共事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学院校园内外土地、植物、构筑物负责管理全院房屋及附属设施负责管理行政设施;教务部负责管理教学设施;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实验、科研仪器设施;财务部负责管理全院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三、处置流程

1.申请:学院固定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公共事务管理部审核,公共事务管理部审核后报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2.审批:行知学院财务归口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的报废审批流程

未到规定使用年限。1)单项原值2万元以下且同批原值总额10万元以下的学院国资领导小组审批;(2)单项原值2万元以下且同批原值总额10万元及以上的或单项原值2万以上,报学院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3)单项原值20万元及以上的,报学院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已到规定使用年限。1)同批处置资产原值总额2万元以下的;(2)同批处置资产原值总额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学院国资领导小组审批;(3)同批处置资产原值总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报学院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

3.委托评估:拟处置的资产为高残值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价值的参考依据。

4.处置:1校本部财务归口(包含校本部科研库)固定资产处置。由管理员在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综合管理系统中提交调拨申请。

2)行知学院财务归口固定资产处置。拟处置的资产为高残值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以竞价方式(含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拟处置的资产为低残值或无残值的,通过询价方式联系回收处理公司处置。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收回处置收入和更新台账,并将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证明附件及时报送财务部。

四、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的报损出售、转让、变卖、捐赠及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等的处置参照执行,具体见流程图

五、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院固定资产,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处置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图.docx

附件1: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docx

附件2: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docx

附件3: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docx

附件4: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与审批表.docx